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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ぬ趵

颁布日期:2024-04-11 阅读次数:2511

  (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颁布 凭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批改部门行政律例的决定》订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び胫卫,继承中华民族优良汗青文化遗产,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核准、规划、 ;,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じ玫弊裱蒲Ч婊⒀细癖 ;さ淖荚,维持和一连其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守护汗青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齐全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正确处置经济社会发展和汗青文化遗产 ;さ墓叵。

  第四条 国度对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ご陀氡匾淖式鹬С。

  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凭据本地现实情况铺排 ;ぷ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度激励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和幼我参加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掌管全国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ず图喽街卫砉ぷ。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掌管本行政区域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ず图喽街卫砉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对在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すぷ髦凶龀鐾蛊鸸毕椎牡ピ陀孜,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赐与赞美和嘉奖。


  第二章 申报与核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前提的城视注镇、村庄,能够申报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留文物出格丰硕 ;

  (二)汗青构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 ;

  (四)汗青上已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腹地,或者产生过沉要汗青事务,或者其传统产业、汗青上建设的沉大工程对本地域的发展产生过沉要影响,或者可能集中反映本地域构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汗青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汗青文化名城 ;ち煊蚰诨垢玫庇2个以上的汗青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该当提交所申报的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资料:

  (一)汗青沿革、处所特色和汗青文化价值的注明 ;

  (二)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的近况 ;

  (三) ;ち煊 ;

  (四)不成移动文物、汗青构筑、汗青文化街区的清单 ;

  (五) ;すぷ髑榭觥⒈ ;ぶ副旰捅 ;ひ。

  第九条 申报汗青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定见,报国务院核准颁布。

  申报汗青文化名镇、名村,由地点地县级人民当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的 ;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抛橹泄夭棵拧⒆医新壑,提出审查定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核准颁布。

  第十条 对切合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前提而没有申报汗青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能够向该城市地点地的省、自治区人民当局提出申报建议 ;仍不申报的,能够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汗青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切合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前提而没有申报汗青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的 ;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拍芄幌蚋谜颉⒋遄氐愕氐南丶度嗣竦本痔岢錾瓯ńㄒ ;仍不申报的,能够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汗青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能够在已核准颁布的汗青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依照国度有关评价尺度,选择拥有沉大汗青、艺术、科学价值的汗青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汗青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核准颁布的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 ;げ涣κ蛊浜骨辔幕壑凳艿窖铣劣跋斓,核准机关该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颁布,并责成地点地城视注县人民当局期限采取补救措施,预防情况持续恶化,并美满 ;ぴ於,加强 ;すぷ。


  第三章  ;す婊

  第十三条 汗青文化名城核准颁布后,汗青文化名城人民当局该当组织假造汗青文化名城 ;す婊。

  汗青文化名镇、名村核准颁布后,地点地县级人民当局该当组织假造汗青文化名镇、名村 ;す婊。

   ;す婊玫弊院骨辔幕恰⒚颉⒚村核准颁布之日起1年内假造实现。

  第十四条  ;す婊玫痹毯铝心谌荩

  (一) ;ぷ荚颉⒈ ;つ谌莺捅 ;ち煊 ;

  (二) ;ご胧⒖⑶慷群徒ㄉ杞谠煲 ;

  (三)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 ;ひ ;

  (四)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主题 ;ち煊蚝徒ㄉ杞谠斓卮 ;

  (五) ;す婊造谥葱泄婊。

  第十五条 汗青文化名城、名镇 ;す婊墓婊谙薷玫庇氤鞘幼⒄蜃芴骞婊墓婊谙尴嘁恢 ;汗青文化名村 ;す婊墓婊谙薷玫庇氪遄婊墓婊谙尴嘁恢。

  第十六条  ;す婊ㄋ蜕笈, ;す婊淖橹僭旎馗玫笨矸赫髑笥泄夭棵拧⒆液凸业亩 ;必要时,能够进行听证。

   ;す婊ㄋ蜕笈募中该当附具定见选取情况及理由 ;经听证的,还该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す婊墒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竦本稚笈。

   ;す婊淖橹僭旎馗玫苯婪ê俗嫉暮骨辔幕潜 ;す婊椭泄骨辔幕颉⒚灞 ;す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  ;す婊淖橹僭旎馗玫笔凳卑洳季婪ê俗嫉谋 ;す婊。

  第十九条 经依法核准的 ;す婊,不得擅自批改 ;确需批改的, ;す婊淖橹僭旎馗玫毕蛟笈靥岢鲎ㄌ饣惚,经赞成后,方可假造批改规划。批改后的 ;す婊,该当依照原审批法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 ;す婊葱星榭龅募喽讲槌。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す婊葱星榭龅募喽讲槌,并对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で榭鼋衅拦 ;对发现的问题,该当实时纠正、处置。


  第四章  ;ご胧

  第二十一条 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倒佧体 ;,维持传统格局、汗青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扭转与其相互依存的天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地点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凭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照 ;す婊,节造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丁数量,改善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ち煊蚰诖邮陆ㄉ杌疃,该当切合 ;す婊囊,不得侵害汗青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齐全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组成粉碎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ち煊蚰诓蝗萁邢铝谢疃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粉碎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的活动 ;

  (二)占用 ;す婊范ūA舻脑傲致痰亍⒑雍水系、路路等 ;

  (三)构筑出产、贮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侵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在汗青构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ち煊蚰诮邢铝谢疃,该当 ;て浯掣窬帧⒑骨喾缑埠秃骨喙怪 ;造订 ;す婊,并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解决有关手续:

  (一)扭转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天然状态的活动 ;

  (二)在主题 ;ち煊蚰诮杏笆由阍臁⒔写笮腿嗣裥曰疃 ;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汗青风貌或者汗青构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节造地带内的新建构筑物、构筑物,该当切合 ;す婊范ǖ慕ㄉ杞谠煲。

  第二十七条 对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主题 ;ち煊蚰诘墓怪物、构筑物,该当分辨分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尝试分类 ;。

  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主题 ;ち煊蚰诘暮骨喙怪,该当维持原有的高度、体量、表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主题 ;ち煊蚰,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表。

  在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主题 ;ち煊蚰,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落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倒伧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定见。

  在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主题 ;ち煊蚰,拆除汗青构筑以表的构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该当经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划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该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家定见,奉告利害关系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势。公示功夫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该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该当在公示期满后实时进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视注县人民当局该当在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主题 ;ち煊虻闹匾鋈肟谏柚帽曛九。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主题 ;ち煊蚰诘南郎枋⑾劳,该当依照有关的消防技术尺度和规范设置。确因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 ;け匾,无法依照尺度和规范设置的,由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造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险规划。

  第三十二条 城视注县人民当局该当对汗青构筑设置 ;け曛,成立汗青构筑档案。

  汗青构筑档案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构筑艺术特点、汗青特点、建设年代及罕见水平 ;

  (二)构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

  (三)构筑的使用近况和权属变动情况 ;

  (四)构筑的建理、装璜装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构筑的测绘信息纪录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汗青构筑的所有权人该当依照 ;す婊囊,掌管汗青构筑的守护和建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能够从 ;ぷ式鹬卸院骨喙怪的守护和建理赐与补助。

  汗青构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守护和建理能力的,本地人民当局该当采取措施进行 ;。

  任何单元或者幼我不得败坏或者擅自迁徙、拆除汗青构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该当尽可能避开汗青构筑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该当尽可能执行原址 ;。

  对汗青构筑执行原址 ;さ,建设单元该当事先确定 ;ご胧,报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核准。

  因公共利益必要进行建设活动,对汗青构筑无法执行原址 ;ぁ⒈匦肭ㄡ阋斓乇 ;せ蛘卟鸪,该当由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的 ;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藕俗。

  本条划定的汗青构筑原址 ;ぁ⑶ㄡ恪⒉鸪栌枚,由建设单元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汗青构筑进行表部建理装璜、增长设施以及扭转汗青构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该当经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并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解决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ち煊蚰谏婕拔奈锉 ;さ,该当执行文物 ;に痉ā⒙衫幕。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拘陌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推广监督治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处所人民当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当局责令更正,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一)未组织假造 ;す婊 ;

  (二)未依照法定法式组织假造 ;す婊 ;

  (三)擅自批改 ;す婊 ;

  (四)未将核准的 ;す婊枰园洳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的 ;ぶ鞴懿棵呕蛘叱鞘幼⑾厝嗣竦本殖窍绻婊鞴懿棵,未依照 ;す婊囊蠡蛘呶匆勒辗ǘǚㄊ酵乒惚咎趵诙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划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当局或者上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责令更正,传递品评 ;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因 ;げ涣,导致已核准颁布的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当局传递品评 ;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ち煊蚰谟邢铝行形坏,由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能力的单元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沉后果的,对单元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幼我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粉碎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的 ;

  (二)占用 ;す婊范ūA舻脑傲致痰亍⒑雍水系、路路等的 ;

  (三)构筑出产、贮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侵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汗青构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核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能力的单元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沉后果的,对单元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幼我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汗青构筑以表的构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二)对汗青构筑进行表部建理装璜、增长设施以及扭转汗青构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元或者幼我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划定的活动,或者经核准进行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汗青风貌或者汗青构筑组成粉碎性影响的,遵循本条第一款划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败坏或者擅自迁徙、拆除汗青构筑的,由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能力的单元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沉后果的,对单元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幼我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汗青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视注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 ;逾期不更正的,对单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幼我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对汗青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遵循文物 ;に痉ā⒙衫幕ù陀氪Ψ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汗青构筑,是指经城视注县人民当局确定颁布的拥有肯定 ;ぜ壑,可能反映汗青风貌和处所特色,未颁布为文物 ;さピ,也未登记为不成移动文物的构筑物、构筑物。

  (二)汗青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鉴定颁布的保留文物出格丰硕、汗青构筑集中成片、可能较齐全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汗青风貌,并拥有肯定规模的区域。

  汗青文化街区 ;さ木咛逯葱蟹ㄗ,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造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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